隨著民警全面配槍,關于民警出警開槍的新聞也增多了,幾乎每一次都是合法開槍。但實際上由于警察擁有著最高暴力行為的實施權力,所以程序上應該更加嚴格規范,不能因為法律的寬泛而給予了警察無限開槍權。
警察“開槍合法”:高概率事件的法治反思
文|蕭銳(法律人,時事評論員)
開槍,開槍,又是開槍!最近關于警察執法過程中開槍擊斃被執法對象的新聞,有點多。7月26日,貴州畢節織金縣海事、漁政等有關部門,對支嘎阿魯湖“三無”船只進行安全檢查、“聯合執法”,冒險作業的船只被取締銷毀,隨后發生沖突。警察趕到后,船主孔維富“不聽勸告,揮舞鋼釬打向警察”,警察“制止并發出口頭警告,在多次警告無效后,陳誠拔出配槍鳴槍示警無效”,孔維富中槍身亡。
7月29日,陜西漢中,民警在處警陜鋼集團漢中公司門被堵時遭沖撞撕扯,開槍示警,三槍朝天,一槍擊中村民右腿。事發后,當地檢察機關介入調查,8月3日晚間發布調查結論,認為警察佩帶使用槍支合法,處警合法規范。被民警擊中的唐某,因涉嫌妨害公務被立案偵查。同樣的,貴州畢節船主被擊斃后,當地市、縣兩級檢察機關介入調查,認定民警使用武器的行為合法,不存在違法使用武器情形。
再往前追溯,幾個月前的慶安槍案,經過幾輪爭吵、幾次定論、能說的不能說的,但還原到最簡單的事件概括,依然是警察執法過程中開槍導致傷亡。類似的事件這些年來一直發生,隨著一些突發、惡性社會暴力恐怖事件的出現,警察日常執法過程的緊張程度驟升,警械乃至槍支的使用問題,越來越常見,當然也引發越來越的爭議。
常見的類似事件處理節奏中,事發時往往都是較為一般的治安案件,警察接警、出警到達現場,現場局面因為雙方語言、行為的過激而不斷升級,最終導致開槍,事發后幾天,由所在地檢察機關出具調查結論,證明開槍合法。經過這樣一個簡單的流程梳理會發現,有不少問題可能面臨起碼的概率疑問,比如為什么警察開槍的事后調查,很少(甚至絕難)見到開槍不合法的調查結論?
當然,有一種解釋是,警察執法文明、嚴格按照《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相關規定在執法和使用警械槍械,程序無懈可擊所以調查結論自然“開槍合法”。但同樣的,是否存在這樣的可能性,警察執法過程或許也有程序瑕疵、甚至嚴重程序違法的現象,卻由于檢察機關調查的不甚中立客觀,才導致“開槍合法”結論大概率出現的局面?只要還承認不足和差異現象的存在,便應當直面相關問題出現的起碼幾率,這也是法律和程序設計以"對惡的預防"為出發點的原因所在。一有警察開槍,必定有檢察機關緊隨其后背書“開槍合法”,這很難阻擋公眾基于常識所產生的疑問。
在類似案件的事后結論部門常常被援引的《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七、八、九三條,對警察執法過程中使用警械和武器(第七條“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爆槍”,第八條“手銬、腳鐐、警繩”,第九條“使用武器”)的情節做了多達數十條的列舉,且在每一條最后都附了“兜底條款”。應當說,警察執法過程中現有幾乎全部行為都可以在上述列舉中找到(哪怕再模糊的)依據,這也是事后判定使用警械和武器合法與否的依據所在。但必須要注意的是,也就是在這部條例的開頭,明確規定了“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后果”,才可以依照規定使用武器。
也就是說,從警械到武器的使用,有嚴格的程度、程序要求,非到不得已不能動用武器,這應當是所有后續“開槍合法”情形的法定大前提。正是在這一部警械和槍支的使用條例中,公眾可能也才第一次認真地注意到,警察控制現場局面所可以使用的工具,不僅有槍支,還有“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爆槍、手銬、腳鐐、警繩”這么多選擇,但為何在日常訴諸公共視線的治安案件現場,卻非常少見其他的警械裝備?
此前在慶安槍案中,不少警界人士也對是否有開槍必要有疑問,彼時彼刻有沒有其他警械可用則是一個問題的另一個面向。在類似的治安案件中,事發往往只是較為一般的情況,而非暴力恐怖事件,否則也不會只是派出所出警的層級,堵門、撒潑、推搡、辱罵,中國鄉土最常見的維權或鬧事手段,也就是一般治安案件的規模,但因為警察的出現可能往往也導致現場局勢驟然緊張的情況。加之中國底層(甚至不止底層)民眾多年的生存經驗使然,警察不敢開槍、輕易不會開槍的想法深入人心,愈發刺激了言辭和行為的過激,但是否到了危及警察生命和槍支安全的程度,卻需要事發時的冷靜評估,以及事發后的獨立專業調查。
處置類似警察開槍事件,有檢察機關的事后調查背書,但更常見的情況卻是檢方調查同樣遭遇質疑,中國大陸沒有類似香港的“死因庭”設計,死因庭的全稱是死因裁判法庭,顧名思義也就是將死因判斷的最終權力交付司法裁量。由于司法調查的缺位,才導致警方與檢方在警察開槍事件中的調查備受質疑、缺乏公信力,更何況在以往類似情況下,還存在“警察開槍-警方內部調查-檢方附和”的模式,檢方的調查形同虛設走過場(起碼面臨形同虛設的質疑)。有必要要求檢方在“開槍合法”結論出臺前的調查過程,盡可能全面、透明,做到程序透明,而不是讓外界看不到“開槍合法”的調查過程,只能被動看到一紙結論。
開槍本身不是問題,開槍的程序、事發現場的情勢評估,事發后的獨立調查才是問題所在,也是消弭爭議的關鍵。高概率的“開槍合法”,并非不可能出現,但卻不該以現在這種姿勢、程序和面目出現。
專題策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