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
據法制晚報報道,最近,有反腐新書披露了“有原則”貪官現象——一些貪官在受賄過程中,對于怎樣收錢,時常顯得很有“原則”。如有個叫李立青(化名)的市委副書記:只收熟人的錢,一般人的錢物都退了,以至于被雙規之前還被認為是個清正廉明的干部。
或許,僅從某種直觀表象上來看,相比那些饕餮無厭的貪官,這些“有原則”貪官,其貪腐“吃相”確實沒有那么難看,但如果進一步從潛在的腐敗危害性角度審視,又應看到,較之那些“什么錢都收”的貪官,這些“有原則”貪官的社會危害性,更值得提防。
因為這些“有原則”貪官往往具有很大的隱秘性、迷惑性、欺騙性,不僅能通過這些“原則”掩飾隱藏自己的貪腐行為、貪官身份,實現長期“潛伏”,而且還能因此為自己謀取某種“清廉、廉潔”形象,進而做到“帶病提拔”、“邊腐邊升”。比如,因奉行“五不”原則,韶關市公安局原局長葉樹養的貪腐潛伏期長達20年,不僅不斷升遷,且斂財3400多萬。
要認識到,所謂的貪官收錢“原則”,絕非任何“謹慎用權”“節制權力”意義上的原則,只不過是一種保護自身安全、維護其長期貪腐利益,掩飾犯罪行為、“反偵查”意義上的原則。這樣的貪官“原則”越多,對真正“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廉潔政治原則的危害勢必只會越大。
要徹底鏟除滋生“有原則”貪官的土壤,最終還需不斷構建織密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體系,確保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張貴峰(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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