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最高法院再審改判21年前被執行死刑的聶樹斌無罪。
12月14日,聶樹斌家屬委托律師,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總額為1391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在7項賠償請求事項中,請求法院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萬元最為引人注目。這項申請再次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推到了風口浪尖。
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我們有一個認識過程。1986年《民法通則》頒布施行之前,我國的司法實踐借鑒原蘇聯民法的理論和立法經驗,一直只承認有形的物質損害、人身自由和健康損害賠償,否認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合理性。
《民法通則》的頒布施行,確立了新中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準許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的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2012年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通過的《國家賠償法》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從而把精神損害概念引入國家賠償制度。
但是,這不是準確意義上的精神損害賠償,而只是一種對精神損害的“撫慰金”。2014年7月29日,最高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特別強調,應當注意體現法律規定的“撫慰”性質,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
當然,在司法實踐中,也有超過這個比例的。今年5月,海南省高院支付陳滿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75萬余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為人身自由賠償金的50%。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必須予以賠償。這里自然應該包括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因為精神損害的后果絕不亞于有形的物質損害、人身自由和健康損害。對精神損害實行賠償是維護公民人身權利的重要內容。
精神損害概念在我國民法和國家賠償法中的“從無到有”,無疑是一個進步,但遠遠不夠。我們的法律體系中尚無真正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更缺少合理、規范、具體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聶樹斌案提示我們,修改和完善《國家賠償法》,建立科學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勢在必行。
就聶樹斌案而言,在法律作出修改以前,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只能按照現行的《國家賠償法》行事,以“精神損害撫慰金”名義對當事人進行補償。但考慮到聶樹斌已經被枉殺,而且持續時間久遠,影響巨大,對聶樹斌及其家人的精神損害程度與此前若干無罪案件不可類比,在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量和比例上酌情考慮,有所突破,也是合理的。
伴隨著國人觀念的發展,精神損害賠償金額低下與當下人們對精神幸福的追求格格不入。提升國家精神損害賠償金額,不能夠改變既成的司法冤案,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慰藉冤案受害者及其家人,盡量減少其精神創傷,消弭社會戾氣。
世界法制史告訴我們,任何法律都是在不斷的修改、完善中發展的。司法既要遵循現行法律,又要為完善立法提供依據。期待聶樹斌案能夠推動中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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